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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12号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明。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千一百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毅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