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8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原告徐某,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团结街技校委16组。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徐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