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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189号原告:XX,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缪兴,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XX诉被告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恒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