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淑霞与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淑霞,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崔淑霞,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吕立群,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海。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崔淑霞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崔淑霞支付工资款30400元。被告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淑霞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工资、诉讼费合计人民币3.041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无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