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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游幼银与余孝卿、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幼银,余孝卿,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724号原告游幼银,女,1953年9月2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余孝卿,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美玲,女,1971年5月1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游幼银与被告陈美玲、余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游幼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幼银与被告陈美玲、余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幼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游幼银负担。审 判 长  林 娟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