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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司炳钧与刘虎、徐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炳钧,刘虎,徐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1401号原告:司炳钧,男,汉族。被告:刘虎,男,汉族。被告:徐军辉,男,汉族。原告司炳钧与被告刘虎、徐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光霁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炳钧诉称,其与被告徐军辉熟悉,与被告刘虎不认识。2010年3月11日,徐军辉提议给刘虎借款40000元,其三人在会师镇状元宾馆办理借款手续,当时徐军辉书写欠条,刘虎在借款人处签名,徐军辉是担保人。借款40000元徐军辉拿去了。约定借款期限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1日,月息1.1分,即1万元利息每月110元,合同超期月利息2.0分。合同到期后,徐军辉于2011年4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960元;2011年后半年偿还利息4000元,具体日期其记不清了;2014年5月份转账还款20000元,转账日期其记不清了,其中利息17400元,本金2600元;2016年6月转账还款10000元,全部是利息。现金还款其未出具收条。借款40000元徐军辉拿去了,刘虎未收到钱,且还款人也是徐军辉,其要求徐军辉偿还借款,不要求刘虎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徐军辉偿还借款本金27400元,截止2016年6月利息3150元。被告刘虎、徐军辉未答辩。原告提供证据借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日期、金额、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证据2、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办理借款手续,徐军辉写借条内容,刘虎在借款人处署名;借款徐军辉拿走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将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条复印件提供给二被告,二被告在借条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刘虎认可借款40000元属实,其主张已还款50000元。徐军辉认可借款40000元属实,其主张已偿还5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刘虎作为借款人、被告徐军辉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逾期月利率2%;本金一次性还清或利息按年付,先息后本;保证期间为借款还清为止。原告将借款40000元交付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刘虎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后被告偿还本息49960。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签名确认,其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合同提出异议,合同有关内容与借条内容相印证,故对该合同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徐军辉偿还借款,其理由是徐军辉书写借条,刘虎只是在借条上签名;徐军辉是实际借款人,其借用刘虎名义借款;原告在催款过程中,徐军辉保证由其还款,已还款均由徐军辉支付;其不要求刘虎还款。原告的理由能否成立。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人是刘虎,徐军辉是担保人,刘虎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适格。现原告主张徐军辉是实际借款人,与其提交的证据矛盾。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原告主张借款时其将现金交付给徐军辉,且徐军辉还款。该事实不能证明徐军辉就是实际借款人。第三、借款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后果不同。保证人可能由于保证责任的免除不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坚持主张徐军辉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不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变更请求,原告不同意。故原告对责任主体的错误选择导致承担诉讼风险。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徐军辉是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应当请求刘虎承担还款责任,徐军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要求刘虎还款,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未侵犯他人利益,对其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徐军辉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还款数额,二被告主张的还款金额与原告陈述的不一致,还款情况举证责任在于二被告。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已偿还金额按原告主张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炳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司炳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