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执16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石纪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法院刑事审判庭,石纪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6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石纪余,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石纪余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纪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纪余XX银行XX账户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