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赖文真、林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赖文真,林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69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王清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文真,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美婷,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被告赖文真、林美婷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6393.85元及利息12708.23元、滞纳金4511.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原告对被告赖文真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号车辆经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文真、林美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156393.85元及利息12708.23元、滞纳金4511.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赖文真、林美婷不履行前款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有权以被告赖文真提供的抵押物即闽C×××××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BV×××5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7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被告赖文真、林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