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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允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04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典成,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固支行副行长。被告:徐允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