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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江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江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恢19号申请人尚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江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某,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职工。尚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2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江某某已履行部分义务,给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剩余案件款双方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由江某某按期给付申请人,江某某逾期未履行按期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30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