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496号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66793068-7。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