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祥义与陆家旺、姜成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义,陆家旺,姜成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义。被执行人:陆家旺。被执行人:姜成道。陈祥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家旺、姜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祥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超纲审 判 员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