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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杨艳,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502120.37元及利息,诉讼费88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