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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裘某、孙某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孙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10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在镇江市丹徒新城某小区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裘某提供赌资。郑某在该赌场参赌过程中向被告人裘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次日下午,被告人裘某、孙某向郑某索要赌债,双方约定在丹徒新城“海阔天空”门口商谈。当日17时许,双方在“海阔天空”门口见面,郑某以赌博有诈为由只肯偿还1万元赌债,被告人裘某、孙某等人为逼迫郑某偿还全部赌债遂强行将其拖拽上车,郑某不肯上车,被告人裘某便使用匕首相威胁,被告人孙某亦拳击郑某,最终郑某被强行拖上车带至镇江市南山附近一山坡处逼要赌债。因郑某无法偿还赌债,被告人裘某遂对郑某拳打脚踢,后郑某答应向朋友借款。随后,被告人裘某、孙某等人将郑某带至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等地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裘某一直看守郑某,被告人孙某则根据郑某联系借款的情况至郑某的朋友处拿钱,当晚共拿到8000元。其后,被告人孙某离开,被告人裘某等人又将郑某带至丹徒区上党镇借款,借款未果后将郑某带至丹徒区谷阳大酒店看守。8月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根据郑某联系的情况至郑某的朋友处拿到12000元,其后离开,被告人裘某则继续看守郑某。当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谷阳大酒店,在郑某承诺将尽快归还剩余的赌债后,二被告人将郑某放走。2、2015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裘某跟随冯某某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贪村赌博时,发现曾欠冯某某4万元赌债的熊某也在赌博。在熊某准备离开赌场时,被告人裘某等人为索要赌债不让熊某离开,并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熊某进行殴打,随后将熊某带至丹徒区三山集镇附近以逼迫其归还赌债。次日1时许,在熊某的朋友陈某帮其归还了39800元的赌债后,熊某被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的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3月4日,被告人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裘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郑某5000元,被害人熊某2万元,均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亦自愿交纳了5000元赔偿款。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各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某、熊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刘某、安某、陈某、朱某乙、田某、朱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短信记录,汇款凭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法医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孙某为索取赌债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当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其中被告人裘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裘某、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孙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珏宇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