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文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3刑初7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强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郭方平、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文斌,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文斌赔偿因其故意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6178.5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王文斌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赔礼道歉。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文斌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4万元,其中2.4万元已给付,剩余49万元于调解书签收时履行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对被告人王文斌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少芳审判员 陈国辉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