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公务员,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