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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萍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萍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李某经事先约定在马鞍山市花山路简爱网吧门口协商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2016年4月4日17时25分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相互协商时发生争执,黄某对李某拳打脚踢,并且用拳头击打李某鼻部,致李某鼻骨骨折。2016年4月15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雨山区军民路万家南苑二楼的新天空网咖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李某经事先约定在马鞍山市花山路简爱网吧门口协商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2016年4月4日17时25分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相互协商时发生争执,黄某对李某拳打脚踢,并且用拳头击打李某鼻部,致李某鼻骨骨折。2016年4月15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雨山区军民路万家南苑二楼的新天空网咖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黄某的加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人民陪审员  都 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文君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