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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932号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文,总经理。被告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国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