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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锦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王锦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558号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沙田镇桥背厂房。法定代表人:郑新丰。诉讼代理人:郑新丰,该厂业务经理。被告王锦锦,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锦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免收诉讼费。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书记员 张昌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