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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72号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东路53号思进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周建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长沙圆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松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畅(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