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菊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菊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629号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树,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栾菊芹,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菊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