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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张某睡着之际将其口袋里的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7元)盗走。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所被盗窃苹果手机等值人民币4837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