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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业麟与被执行人张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业麟,张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汤业麟,男,汉族,大专文化,系商南县赵川中心小学职工。被执行人张少林,男,汉族,系商南县湘河中心小学职工。申请执行人汤业麟与被执行人张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少林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汤业麟与被执行人张少林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少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汤业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为8000元,本息合计38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7000元,2016年11月30前执行10000元,2017年8月15日前付清余款11000元。逾期支付,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397元,以上两项合计572元由被执行人张少林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