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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仁诉被告李发宣、杨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仁,李发宣,杨淑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457号原告:XX仁,男,生于1954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委托代理人:李明成,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发宣,男,生于1979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告:杨淑琼,女,生于1987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仁与被告李发宣、杨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