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崔艳红与周吉荣、周凤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红,周吉荣,周凤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754号原告:崔艳红,女,1989年6月25日生,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吉荣,男,1972年8月31日生,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被告:周凤生,男,1948年7月15日生,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2号。主要负责人:王华生,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崔艳红与被告周吉荣、周凤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崔艳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艳红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艳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