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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英民、赵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民,赵立军,王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254号申请人:高英民,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赵立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王彦玲,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英民与被告申请人赵立军、王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英民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价值147500元银行存款;或对被申请人名下冀E×××××号车予以扣押;或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英民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立军、王彦玲银行账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立军、王彦玲银行存款1475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赵立军、王彦玲价值147500元的房产、土地、车辆;二、冻结银行存款和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58元,由高英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