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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鲁L×××××号牌普通客车,行驶至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北海路海洋检测站路段,与徐某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杨某驾车逃逸,又在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青岛路路家村路段,与吕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吕某损失,已赔偿徐某3100元,赔偿吕某20000元,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徐某、吕某的陈述,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1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石玉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