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范占亭与丁明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占亭,丁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范占亭,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丁明桥,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5)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范占亭申请执行丁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