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肖宗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华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67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宗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计部主管,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肖宗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01刑辖5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宗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肖宗华在担任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第一生活网》办公室装修和动漫公司北七楼办公区域装修工程进度款审核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施工方武汉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所送面值共计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和加油卡,为其谋取利益。2012年8月,被告人肖宗华在担任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时,利用负责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在工行知音连体营业办公大楼(知音方)室内公共区域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推荐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港源)参加投标,收受北京港源武汉分公司经理吕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肖宗华收受上述贿赂人民币6万元后,被李某以帮助北京港源中标的名义索要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肖宗华已向其所在单位纪委部门如实交待上述全部事实,并退缴个人所得赃款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李某家属已代其退缴人民币1.8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宗华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3.2万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肖宗华接检察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物票据,工商资料、情况说明、员工劳动合同、人事资料及关于肖宗华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工作经历及审计部工作职责的说明、《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信息咨询报告等被告人肖宗华的主体身份及职务职责文件,证人吴某、吕某、周某、李某、付某、郭某的证言,报告、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费用报销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流水、存款凭证、手机短信记录、核查情况汇报、武昌分局东亭派出所的讯问笔录、肖宗华检讨书、处理通报、情况说明、收据等书证及被告人肖宗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宗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宗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宗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前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宗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宗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