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国虎与唐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虎,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唐国虎。被执行人唐辉。本院在执行唐国虎申请执行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辉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恢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 庞 林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亚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