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小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东溪江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成,永州市零陵区东溪江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唐小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东溪江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东溪江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