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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朱友帮与孙昌贺、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帮,孙昌贺,夏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414号原告朱友帮,1958年1月17日。委托代理人陈永,徐州市铜山区汉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昌贺。被告夏飞,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诉讼代表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帮诉被告孙昌贺、夏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朱友帮负担。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