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5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杨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369号原告:王荣,女,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大王村陈庄组43号。被告:杨欣,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永清二村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葛璐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