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嘉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嘉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513号原告: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组织机构代码66330474-2。法定代表人:郭在新。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少菊,该司员工。被告:蔡嘉英,女,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嘉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嘉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