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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莹等与邹钦、谢瑾、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莹,邹钦,谢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8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熊莹,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黄隽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钦(曾用名邹鑫、杜世锋),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谢瑾,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正在服刑中。退赔权利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法定代表人徐井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念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邹钦、谢瑾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依据:(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2014)高刑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一中执字第72号]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邹钦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XX401号房产(以下简称401号房产),并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一中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401号房产。异议人熊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悦、冯更新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异议人熊莹的委托代理人黄隽宇、退赔权利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念春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熊莹述称:熊莹与被执行人邹钦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邹钦因犯罪现在服刑。401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邹钦名下唯一住房,现邹钦的母亲、熊莹及邹钦与熊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均随熊莹居住在401号房产内。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法院拍卖401号房产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此,特向法院申请停止拍卖401号房产。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不同意熊莹提出的异议,请求法院驳回熊莹的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邹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谢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在案扣押财产依法处理,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邹钦、谢瑾退赔并发还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单附后)。邹钦、谢瑾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邹钦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人邹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在案扣押财产依法处理,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邹钦、谢瑾退赔并发还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单附后)。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谢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上诉人谢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月4日,该案由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2015年2月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钦名下的401号房产。2015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15)一中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邹钦名下的401号房产。同日,本院出具(2015)一中执字第72号《专项委托执行函》,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本院查封的40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8月10日,熊莹针对拍卖行为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深圳中院经审查,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16年2月26日,深圳中院出具(2015)深中法执异字第23号《执行异议案件移送函》,将熊莹所提异议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另查明:1998年2月24日,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0125401的广东省深圳市转让(销售)房地产收入发票,主要内容为:客户名称邹钦;购房地址XXX4401室;合同号977871;项目XXX;建筑面积95.21平方米;单价4930元;金额459864.31元。2000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邹钦颁发深房地字第20000XXX**号房地产证,主要内容为:权利人邹钦;权利人性质个人;份额100%;共有权人栏(空白);使用权来源购商品房;用途住宅;用地面积31.5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从1998年4月6日至2068年4月5日止;宗地支号0100;名称及栋号XXXB栋;房号4-401;建筑面积95.21平方米;建购价款459864元。2004年9月13日,深圳市民政局出具结婚证字号为深罗结字020400XXX号结婚证,对邹钦与熊莹的结婚申请予以登记。再查: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同意依法扣除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部分费用。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若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其所提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系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赔权利人,被执行人邹钦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享有申请执行人的相应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同意依法扣除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部分费用,本院拍卖401号房产的执行行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熊莹所提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莹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阎 军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冯更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