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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彬与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5民初66103号原告:王彬,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MICHAELJOSEPHBOYDJR,职务不详。原告王彬诉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诉。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判员益颢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