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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北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世山与王锦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山,王锦英,杜修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杜世山,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锦英,女,约6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杜修磊,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山与被告王锦英、杜修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世山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