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北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世山与王锦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山,王锦英,杜修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杜世山,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锦英,女,约6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杜修磊,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山与被告王锦英、杜修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世山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