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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任广会诉曹怡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怡婷,任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曹怡婷,女,生于198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任广会,男,生于1955年8月10日。任广会诉曹怡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广会补偿曹怡婷装修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任广会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广会已履行案件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曹怡婷已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