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与邱立明、於小月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邱立明,於小月,戴伟章,张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住所地嵊泗县。主要负责人:周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徐徐,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立明。被执行人:於小月。被执行人:戴伟章。被执行人:张竞。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立明、於小月、戴伟章、张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标的即借款本金5111843.13元、利息503187.07元及案件受理费153656元、本案执行费55475.15元。经查,被执行人邱立明以打工为生,其与原妻子郑旦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五龙乡沿边路1号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属农村房屋,暂不宜执行外,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於小月、戴伟章、张竞的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代理审判员 陈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