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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甄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7层0806室。法定代表人:于敦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游天下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易游天下旅行社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途牛旅行社与被告易游天下旅行社于2014年10月10日及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两份《控房协议》第17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第1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