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冒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265号之一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冒珍,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冒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