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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闫石与曲晓辉及孙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石,孙秀芬,曲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石,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晓辉,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秀芬,女,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闫石因与被申请人曲晓辉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闫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闫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