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黄成红、舒城县城关江顺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红,舒城县城关江顺木业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黄成红,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舒城县城关江顺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姓名:孙克江,男,1962年5月29日,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本院在执行(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给付部分后未有完全履行,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