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邬程忠与肖辅立、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程忠,肖辅立,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934号原告:邬程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被告:肖辅立,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公民身份号码:×××0757。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33008341Y。法定代表人:王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04956780K。负责人:吴学武。原告邬程忠与被告肖辅立、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邬程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程忠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程忠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邬程忠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邬程忠负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俐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