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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书峰与董进军、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峰,董进军,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峰,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进军。被执行人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董进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书峰与被执行人董进军、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董进军、柘城县铝锅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申请人多次来院表示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