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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炳钢与娄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钢,娄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101号原告:张炳钢。被告:娄建权。原告张炳钢诉被告娄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炳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