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7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施海波与龚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海波,龚世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639号原告:施海波,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旻,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世波,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施海波与被告龚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施海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施海波负担。审判员  薛海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