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戴亚林、戴振中与齐保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亚林,戴振中,齐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戴亚林,男,1962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戴振中,男,1987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齐保海,男,1968年9月出生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亚林、戴振中与被执行人齐保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8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齐保海于2016年6月30前返还原告10万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李澍琦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