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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志芳、王秀媛与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芳,王秀媛,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芳,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媛,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荣,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上诉人王志芳、王秀媛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芳、王秀媛收到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芳、王秀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明梅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