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302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日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