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302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日达 微信公众号“”